美睫工作室如何辦理營業登記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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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辦理營業登記,需要攜帶負責人的身分證與印章;如果店面是向房東承租的,必須攜帶該屋的房屋稅單和租賃契約;如果房屋是自有的,則攜帶房屋稅單........。您可以先攜帶負責人的身份證和印章,到主管機關(縣市政府或是稅捐稽徵所),辦理申請設立登記的手續,承辦人員會告訴您所欠缺而需要補正的相關文件,或是發函通知您去補正資料。可以向當地國稅局稅捐稽徵所的“營業稅股 ”辦理營業登記。而到當地國稅局稅捐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,即是所謂的“設籍登記”。 通常工作室只要辦理行號即可啦! 【行號組織】 申請流程
營業登記當然可以自已辨理,以下營業登記詳細資料供參考,看不懂就花2000元規費找會計師事務所代辨吧。
第 1 條 本規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(以下簡稱本法) 第二十八條規定訂 定之。 營業人之營業登記,依本規則辦理。
第 2 條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於開始營業前,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 記: 一 新設立。 二 因合併而另設立。 三 因受讓而設立。 四 因變更組織而設立。 五 設立分公司。 公司、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,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 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,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 辦理營業登記。 營業人之管理處、事務所、工廠、保養廠、工作場、機房、倉棧、礦場、 建築工程場所、展售場所、連絡處、辦事處、服務站、營業所、分店、門 市部、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,應於開始營業前依 本規則規定,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。 事業、機關、團體、組織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,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 固定營業場所,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。 主管稽徵機關於辦理營業登記後,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。非依第二項規定 辦理營業登記者,並應副知建築管理、消防、衛生等相關單位。
第 3 條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,應填具申請書,載明下列登記事項: 一 營業人名稱及地址。 二 負責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地地址。 三 組織種類:獨資、合夥、公司或其他組織。 四 資本額。 五 營業種類。 六 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,其總機構之名稱、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。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,免予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
第 4 條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時,申請書應載明之負責人規定如下: 一 公司組織: (一) 股份有限公司及選任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長,未設有董事長 之有限公司為董事。 (二) 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。 (三) 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設立之公司組織,得為 經該公司董事會授權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之經理人。 二 合夥組織: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。 三 獨資組織: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。 四 其他組織: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。 五 事業、機關、團體、組織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,其在中華民國境 內之固定營業場所,為經該總機構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。 六 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與總機構之負責人一致。但經總 機構授權者,為經授權之人。
第 5 條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時,除應檢送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、戶籍謄本或其 他有效證明文件外,並應檢送下列文件: 一 公司組織者,其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。 二 合夥組織者,其合夥契約之副本。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,並應檢送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。 三 其他組織者,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。 依第二條第二項辦理營業登記者,前項應檢送之文件,由主管稽徵機關於 辦理營業登記後,以書面通知營業人檢送。
第 6 條 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,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,填具變更登記申 請書,檢同有關證件,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但遷移地址者, 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 合夥組織之營業人,其合夥人遇有增減、變更或出資比例變更,而名稱、 負責人及資本總額均未變更者,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,檢具合夥 契約副本,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。 公司組織之營業人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,應於辦妥公司變更 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