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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睫工作室如何辦理營業登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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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辦理營業登記,需要攜帶負責人的身分證與印章;如果店面是向房東承租的,必須攜帶該屋的房屋稅單和租賃契約;如果房屋是自有的,則攜帶房屋稅單........。您可以先攜帶負責人的身份證和印章,到主管機關(縣市政府或是稅捐稽徵所),辦理申請設立登記的手續,承辦人員會告訴您所欠缺而需要補正的相關文件,或是發函通知您去補正資料。可以向當地國稅局稅捐稽徵所的“營業稅股 ”辦理營業登記。而到當地國稅局稅捐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,即是所謂的“設籍登記”。

通常工作室只要辦理行號即可啦!

【行號組織】 申請流程


名稱預查 → 縣市政府商業登記 → 國稅局營業登記 → 國稅局稅籍登記

 

營業登記當然可以自已辨理,以下營業登記詳細資料供參考,看不懂就花2000元規費找會計師事務所代辨吧。


名  稱: 營業登記規則 (民國 92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)

第 1 條 本規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(以下簡稱本法) 第二十八條規定訂

定之。

營業人之營業登記,依本規則辦理。

 

第 2 條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於開始營業前,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

記:

一 新設立。

二 因合併而另設立。

三 因受讓而設立。

四 因變更組織而設立。

五 設立分公司。

公司、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,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

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,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

辦理營業登記。

營業人之管理處、事務所、工廠、保養廠、工作場、機房、倉棧、礦場、

建築工程場所、展售場所、連絡處、辦事處、服務站、營業所、分店、門

市部、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,應於開始營業前依

本規則規定,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。

事業、機關、團體、組織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,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

固定營業場所,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。

主管稽徵機關於辦理營業登記後,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。非依第二項規定

辦理營業登記者,並應副知建築管理、消防、衛生等相關單位。

 

第 3 條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,應填具申請書,載明下列登記事項:

一 營業人名稱及地址。

二 負責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地地址。

三 組織種類:獨資、合夥、公司或其他組織。

四 資本額。

五 營業種類。

六 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,其總機構之名稱、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

編號。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,免予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

 

第 4 條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時,申請書應載明之負責人規定如下:

一 公司組織:

(一) 股份有限公司及選任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長,未設有董事長

之有限公司為董事。

(二) 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。

(三) 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設立之公司組織,得為

經該公司董事會授權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之經理人。

二 合夥組織: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。

三 獨資組織: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。

四 其他組織: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。

五 事業、機關、團體、組織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,其在中華民國境

內之固定營業場所,為經該總機構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。

六 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與總機構之負責人一致。但經總

機構授權者,為經授權之人。

 

第 5 條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時,除應檢送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、戶籍謄本或其

他有效證明文件外,並應檢送下列文件:

一 公司組織者,其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。

二 合夥組織者,其合夥契約之副本。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,並應檢送其

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。

三 其他組織者,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。

依第二條第二項辦理營業登記者,前項應檢送之文件,由主管稽徵機關於

辦理營業登記後,以書面通知營業人檢送。

 

第 6 條 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,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,填具變更登記申

請書,檢同有關證件,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但遷移地址者,

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
合夥組織之營業人,其合夥人遇有增減、變更或出資比例變更,而名稱、

負責人及資本總額均未變更者,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,檢具合夥

契約副本,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。

公司組織之營業人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,應於辦妥公司變更

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。